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5〕F-44号
来源: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 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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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周**

  证件名称及编号:居民身份证:430621********09422

  住址:岳阳市**门**花园**栋

  你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调查审查终结。

  2025年10月3日15时40分左右,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胡志波(18060021029),王细勇(1806002105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正在岳阳楼景区从事导游活动的周**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周**持有证号为SAE****Z的导游证,共带有7名游客进入岳阳楼景区从事导游讲解服务,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旅行社导游委派单、行程单等证明材料,当事人表示自已没有受旅行社委托,是自已朋友推荐的客人。当事人未经旅行社委派,进行导游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获取了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5年10月3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批准立案。

  2025年10月3日,当事人周**到我局执法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5年10月9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经调查,现已查明:

  1、本案违法行为当事人主体为周**,性别:女,出生年月:1993年3月,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30621********09422,工作单位:广东****旅行社有限公司,住址:岳阳市**门**花园**栋。

  2、周**存在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违规行为。

  3、当事人周**未经旅行社委派,进行导游讲解活动150元费用未实际收取,视为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3、周**《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事实);

  4、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5、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1.当事人周**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的规定进行处罚

  2.当事人周**1年内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21条第1阶次处罚标准:1年内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3.当事人周**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导游讲解费用150元游客未实际支付,视为无违法所得,不需要没收。

  2025年10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21条第1阶次处罚标准,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湘岳)文综罚告字〔2025〕F-44号),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元整,暂扣导游证5日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电子送达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罚告字〔2025〕F-4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截止2025年10月24日,我局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21条第1阶次处罚标准,本机关要求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元整,暂扣导游证5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10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